买卖房地产:买家条件到期没有表态,卖家可以解除买卖合约吗?
房地产拍卖合约通常是无条件的。买卖双方通过谈判签署的买卖合约,合约里可能会有买家的条件,例如,LIM(市政府的土地信息报告,买家贷款,买家取得验房报告等等)。这些条件会有一个截止日期,截止日期必须是个工作日,具体的截止时间是当天下午五点。在条件的截止时间之前,买家律师通常需要通知卖家律师,买家的条件是否满足。如果全部条件满足,买卖合约就进入了无条件。如果条件不满足,买家律师通常会代表买家解除买卖合约。
如果条件的截止时间已经过去,买家的律师没有发任何通信给卖家律师,即没有请求延期也没有通知条件是否满足或解约,这时候,买卖合约是处于什么状态?卖家可以可以发通知给买家,解除买卖合约吗?如果发了通知,卖家的解除合约是有效的(或没有争议的)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1. 买卖双方签署了房地产的买卖合约;
2. 合约里有一个买家调查条款。买家要调查这个房产是否符合买家的意图;
3. 在此条件下,买家要派买家的地震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核查,然后向买家提供有关这个房地产的抗震数据和资讯;
4. 卖家必须要开放现场,使地震工程师能在现场进行勘察;
5. 双方就现场开放的日期和时间进行了多次沟通。最后,双方约定,在买家调查条款到期的前一天,卖家为买家的地震工程师开放现场;
6. 在定于开放的当天,卖家发通知给买家,取消了对买家地震工程师的现场开放;
7. 第二天,买家的调查到期了。买家律师没有发延期的请求,没有发满足条件的通知给卖家律师;
8. 在买家的调查条款到期后,卖家律师发通知给买家律师,由于买家的条件逾期,没有延期也没有发通知满足,所以卖家解除了买卖合约 ;
9. 买家不服,认为卖家是故意刁难,说好的要为买家地震工程师提供现场同行,却在工程师计划抵达现场的当天,单方面取消了开放现场。卖家的单方面行为是违约,没有按照合约为买家提供合理的现场开放,使得买家无法完成买家的调查,卖家的解除合约是无效的;
10. 买家在卖家房产的地契上注册了caveat。Caveat被人们通俗的称为在地契上“上锁”。这个锁可以阻挡卖家地契上的任何变动,例如过户,注册或取消抵押,但是不会阻挡有人注册新的caveat;
11. 注册caveat,注册方必须有证据显示,注册方在土地里可能有利益。请注意,是在土地里有利益,而不是和卖家或其它个体有债务纠纷;
12. 卖家解除合约,是因为卖家又和第三方买家签署了价格更高的合约;
13. 在这个出价更高的买家看到地契上有caveat之后,这个买家发通知给卖家,解除了价格更高的买卖合约;
14. 卖家给买家发了通知,要解除caveat。买家向高院递交申请,要继续维持caveat;
15. 高院认为,买家条件没有满足,也没有延长,卖家依据合约条款解除了合约,买家在土地里已经没有利益,买家的caveat应该从地契上去除;
16. 买家不服。上诉到上诉法院,上述法院维持原判,即买家的caveat应该从地契上去除;
17. 买家还是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卖家有义务为买家开放现场,使买家可以到现场查看和进行调查。在本案中,卖家取消了原定的现场开放,可能没有提供应有的现场开放。买家的caveat继续留在地契上。买卖双方就解约一事,到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最高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例的时候,引用了澳洲法院的法律原则,法院要看,解约的一方,是否在实质上造成了对方条件无法满足,使得解约一方以此为由解约。最高法院认为,任何一方不能从自己造成的局面里从中获益。在本案里,对于买家条件无法满足,买卖双方都有责任。
买卖合约里买家的条件,有些不需要卖家进行配合或提供现场开放,例如取得LIM报告和贷款等等。但是另外一些条件需要卖家提供现场开放,例如验房报告等等。如果任何一方阻碍或妨碍另一方满足条件的能力,进行阻碍的一方有风险。即便买卖合约里会写,调查条款完全是为了买家的利益,卖家也有协助满足条件的责任。不然,卖家可能无权解除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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