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財產放在信託保存是不是就萬無一失?

家庭信託 Family Trust 在紐西蘭是一個十分常用的保護財產的工具 tool for asset protection。 雖然紐西蘭沒有正式統計數字,但根據纽西兰稅務局登記的數字, 有327,000 多非慈善機構性質的信託 active non-charitable trust,按司法部 Ministry of Justice的數據,大概每10至15人就有一個家庭信託。

 

的確如此,家庭信託在財產計劃asset planning 和保護家族財產 asset protection,能夠起到一定程度的保障,原因是財產隔離 asset alienation。    簡單來說,為了避免債權人 creditors可以觸及自己的財產,我們把財產的擁有權 legal ownership放到第三方。 這個第三方就是家庭信託。 當我們名下再沒有財產的時候,債權人要追溯我們的時候, 亦會變得徒勞無功。

這種財產隔離的方式絕對有它的好處。但是它最大的缺點也是信託成立人 Settlor確實會把自己的財產放到其他人手上。亦因此法律上的財產擁有權,亦理論上不再受自己控制。

 

一個健全的信託,應該有獨立的信託人 independent trustee。 有自己以外的獨立信託人 independent trustee,去管理自己的財產,這個 “第三方擁有自己財產”的故事,才說得完整,否則,我們自己成立信託,自己亦獨攬大權,自己亦是受益人 Beneficiary,這個信託就變得很「假」。 這種被指责為虛假的信託,面臨債權人要奪取財產的時候,有可能不堪一擊,容易被人推翻。

一個健全的信託的財產,只應該用在受益人身上,非受益人,完全沒有權利可以享用信託的金錢,甚至不能够居住信託的物業。信託人理論上只需要向信託契約 Trust Deed內被點名的受益人 Named Beneficiaries交代。在信託人行事的時候,需要公正嚴明。 一個家庭信託的信託人 Trustee,亦可以同時是受益人 Beneficiary,但不應該因為自己的私心,或為了自己的得益,而罔顧其他受益人的需要。 在分派財產給受益人的時候,應有正確的目的,亦即是法例像規定的proper purpose。否則,受益人可以控告信託人,在管理信託財產的時候,違反信託人應有的受託义务 Fiduciary Obligations 和職責。

 

我們來看一個2024年的案例  Legler v Formannoij 2024-NZSC-173.    Ricco Legler 在 2007 年成立了 Horowai Family Trust。 這個信託的目的是為了得益 Ricco的三個子女。 Ricco 和 Marina Formannoji 二婚。 他們一起在2008年成立了另外一個家庭信託,這個信託的名字是 Kaahu Trust。 信託成立的目的是為了他們的退休生活。 信托的受益人亦有 Ricco 的三個子女。 Kaahu Trust除了他們兩夫妻作為信託人之外,還由他們的會計成立的公司作為獨立信託人。 在2014年 Ricco自己取消不再成為第一個家庭信託 Horowai Family Trust 的受益人。 亦因此他的第二任太太, Marina亦同一時間被除名,不再是第一個信託的受益人。

 

Ricco的三個子女從他們的祖父遺產中,每人取得75萬元的瑞士法郎。 另外Ricco亦從他跟Marina成立的第二個信託 Kaahu Trust 分了3,000,000紐元到 第一個信託, Ricco的目的是支持他的三個子女的財政狀況。

 

Ricco在2017年11月死於意外。兩年之後Kaahu Trust的獨立信託公司辭職。Marina 当时取得法律意见, 她同一時間成立一間新公司,她自己亦辭職不再做信託人,只委任了自己成立的新公司作為唯一的信託人。 Marina是這個新公司的唯一董事,亦因此她有全權控制權。

 

Marina 同一時間 把 Ricco的3名子女除名,不再成為第二个信托的受益人,Marina 亦把第二個信託的資產全部分給自己,除了在Russell的一個物業。

 

Ricco的三個子女在高等法院控訴他們的繼母,濫用權力,把他們除名,令他們不能夠得益第二個信託的財產。

 

紐西蘭的高等法院 High Court判定Ricco的三個小孩敗訴,他們說 Marina 的行為是根據第二個信託的章程 Trust Deed行事,這個信託的章程明文規定可以由一個公司作為獨立信託人,而這個獨立信託公司亦可以由一個受益人控制。 法庭表示Marina並沒有濫用權力,她的行為亦是在取得法律意見之後才做的,她亦按照信託人的受託義務行事。 Marina 成立的新信託公司是因為Ricco去世和舊的信託人請辭的無法控制的情況之下發生的。法院認為 Marina是一個誠懇公正的證人, 她的行為合法且善意。

 

三個孩子上訴,上訴庭 Court of Appeal以多數的決定,认為高等法院沒有判決錯誤,他們認為 Marina用自己成立的公司作为唯一信托人是信託契約 Trust Deed所允許的,並非出於不當,上訴庭只有一位法官持不同意見,認為Marina成立公司的任命並不符合信託契約,并且其意圖是以Ricco子女作為代價,讓Marina受益。

 

小孩子們繼續上訴到紐西蘭的最高法院 Supreme Court,最後亦被駁回,最高法院認為Marina新公司的任命並非罔顧三個Ricco的子女的利益。法院認為Marina依據她所索取的法律意見和她的受托而無行事。 並且Marina因為特殊情況成為唯一受托人,並真誠努力指定獨立受托人,駁回上訴人主張Marina 意圖控制信託,構成不當目的的主張。

 

故事的终局,最後三名子女,不單止三次拜數,亦被判需要付 Marina $25,000律師費。

 

這個三審案例的啟示可以總結為獨立信託人的地位至為重要;信託人必須按照信託契約行事; 信托人有怀疑的时候,必须寻求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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